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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并不必然导致诉讼中止

一、中止诉讼的内涵及条件

 

中止诉讼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1、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由此规定说明,本条规定的中止诉讼应具备的条件一是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如果不是必须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则无须中止诉讼;

2、二是另一案尚未审结,这里的审结通常意义上应该理解为另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外,中止诉讼一般都是由于发生了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特殊情况。

二、撤销权的法律属性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一方当事人无权以自己的意思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撤销合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撤销权制度,其中合同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由此当事人行使合同撤销权应具备的理由之一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某种事实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由此说明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如除斥期间届满,则产生正当民事法律后果,撤销权不得再行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

相关知识:正确掌握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合同法》第74条和第75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撤销权的主体为债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单独行使撤销权,但每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

2、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即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提起诉讼时,如果行为为债务人的单独行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行为为双方行为,则应以债务人与相对人为共同被告;同时有财产返还请求的,应以债务人、相对人以及受益人为共同被告。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而且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因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债权人的一般债权,故其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不限于行使诉权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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