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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离婚手续能否不在当地办理

民法典对离婚手续能否不在当地办理没有规定,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登记可以不在当地办理。双方可以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纠纷管辖的具体规定

1、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离婚手续能否不在当地办理没有规定,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登记可以不在当地办理。双方可以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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