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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1年11月5日,夏邑县人民法院(2001)夏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二被告李芸,葛世军犯重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十二年前,夏邑县某乡某村年龄刚满十八岁的李芸,为了年长十岁的哥哥能去上媳妇,使李家不绝后,在父母的劝说、逼迫下委屈求全,通过"三转亲"的形式含泪与邻村的刘某成亲,二人于199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刘某天生痴呆,生性粗暴,婚后没有尽丈夫应尽的义务,不是对李芸进行体贴、关怀,而是经常无事生非,对李芸进行辱骂、殴打。共同生活十年,虽然生有一双儿女,但两人没有共同语言,更谈不到夫妻感情,李芸常常以泪洗面、艰难度日,性格刚强、向往婚姻自由与幸福的李芸生活在极度痛苦之中,对这个婚姻关系产生了绝望情绪。1999年7月份,李芸遭受丈夫及其家人毒打后外出逃生,白天以残食冷饭充饥,夜里在旷野里露宿,受尽人世间的凌辱与疾苦。某乡王庄村的葛世军对李芸充满同情,在了解李芸的情况后将其收留,二人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有一女孩。刘某知道李芸的下落后,多次去叫,李芸执意不归,刘某到胡桥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李芸、葛世军的刑事责任。派出所民警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对李芸讲解法律知识,作了大量劝解工作,将李芸送到刘家,三天后,李芸又偷跑回葛世军家。刘某无望,气怒之下将李芸和葛世军以构成重婚罪为由告上法庭。夏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在事实与法律面前,二被告李芸、葛世军拒不承认重婚罪事实,法庭通过审理,依法追究了李芸和葛世军的刑事责任,宣判后,二被告服判认罪。

分析: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第一个是《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第二个是《刑法》对重婚罪的惩罚。《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本案李芸为了哥哥能结婚成家,在父母的压力下,被迫与刘某结婚,是包办婚姻的受害者,他结婚后与刘某没有夫妻感情,应依法要求与刘某离婚,不应走上重婚犯罪的道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本罪侵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主义婚姻原则,破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现实的婚姻关系。第二,构成重婚罪的有两种人;一种是已有配偶的人在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者。另一种是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第三,重婚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形成非法婚姻关系。第四,重婚罪主管上只能是故意。其具体表现就是自己已有配偶又故意与他人结婚或明知对方已有配偶仍与之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人李芸在没有与刘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与葛世军共同生活,被告人葛世军在明知李芸有配偶的情况下而与李芸同居,二人的行为破坏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符合重婚罪的特征,构成重婚罪。

启示

本案二被告李芸与葛世军因犯重婚罪收到了法律的制裁。试想:如果李芸依法起诉与刘某离婚后与葛世军结婚,如果葛世军在明知李芸有配偶的情况下二人不同居生活,二被告就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被告李芸作为包办“婚姻”的受害者,对其遭遇人们无不同情,在我们这个封建思想根深蒂固的社会,虽然在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就废除了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半个世纪的发展洪流,并没有完全冲刷掉旧的、腐朽的、封建的婚姻家庭观念“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包办婚姻现象并没有彻底杜绝,封建主义婚姻观残余在个别人的心里深处仍占有重要位置,“换亲”现象在广大农村时有发生。面对如此社会现实,像李芸一样悲惨命运的妇女何止一人?他们在封建婚姻的枷锁下苦苦求生“婚姻自由”对于他们是一个遥远的、永恒的梦幻。为逃婚离家外逃者有之,为逃婚自寻短见者有之,为逃婚重婚犯罪者有之,为逃婚甚至杀人犯罪者有之,她们没有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去争取婚姻自由,这就是她们命运悲剧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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