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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陈恩泉,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东阿镇南坦村。

  被告周金芝,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平阴县洪范池镇杜庄村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陈恩泉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及投递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金芝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离婚,由原告支付被告经济帮助6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0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3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并于2003年农历1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婚后二人缺乏交流,被告周金芝因原告对其不理睬于2004年农历5月23日离开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于2004年8月6日起诉来院,诉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恩泉诉求离婚,被告周金芝同意离婚,依法准予离婚。

  二、现在原告处的被告周金芝婚前财产(大组合橱一套(4组)、小组合橱一套(4组)、梳妆台1件、写字台1件、29英寸康佳彩电1台、被子12床、被面4床、西服3套、棉袄4件、呢子褂1件、棉裤2件、毛裤1件、毛衣3件、被单3床、毛巾5条、皮鞋4双、创维牌VCD机1台、太空被1床、毛毯1条)归被告所有。

  三、原告于2004年9月6日前给付被告经济帮助款32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投递费70元,由原告承担。

  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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