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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因为性格不和协议离婚,同时也约定好每月给孩子抚养费,但一年时间不到,孩子起诉母亲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陈芳与金理因性格不和于2012年10月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生子小金随其父金理共同生活,其母每月给付婚生子抚养费600元。同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今年9月份,婚生子小金以父母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过低,不足以维持其正常生活为由将其母陈芳告上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金理与陈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关于婚生子随金理共同生活,陈芳按月给付抚养费6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原告父母签订离婚协议时间为2012年10月,距起诉之日不足一年,原告未提供其法定代理人金理的工作及日常生活发生重大变化,致原约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证据,被告亦表示不同意,故对原告要求不予支持。

  11月12日,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其母陈芳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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