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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婚姻的第三者,其行为形式上表现为一种通奸和姘居行为,严重的,如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去,或者受害的配偶一方为军人,则按我国刑法规定构成重婚罪或者破坏重婚罪。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院合发布的《关于重婚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姘居者应个别情况责令结束非法姘居、具结悔过、行政处分、治安处罚、劳动改养。另外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受害配偶可将对方的通奸行为作为离婚理由,并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得到照顾。但是,受害配偶能否向破坏婚姻的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不过从侵权角度考虑,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有关保护婚姻与家庭的规定,侵犯了受害配偶基于婚姻关系所享有的配偶权利,并造成了实质性的财产和人身损害,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受害配偶有权向其请求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也已经有了这样的审判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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