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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误将他人之子视为己出且抚养了5年,2012年双方因抚养权问题产生纠纷,后做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张先生与抚养五年的男孩无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张先生才得知事实真相后向“红杏出墙”的妻子讨回了“生育权”损失的赔偿。中国现行法律并无“生育权”这一条文,因此该案件的处理具备一定的意义。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张先生与被告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3月份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直不错。2008年10月份,儿子的降生令做了父亲的张先生欣喜不已。此后被告李女士一直在家带孩子,日常生活开支以及子女的抚养全部由张先生承担。2011年2月份,李女士以与张先生夫妻感情缺失为由,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并且该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张先生个人抚养,李女士不承担抚养费用。

  2012年4月19日,李女士起诉张先生,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带着孩子去做亲子鉴定,江苏省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的结论证实张先生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遭受精神和财产严重损失的张先生于2012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方作为张先生的代理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抚养费2,要求被告承担因生育权延误所造成的损失3,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代理词简要如下:

  1,生育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法定的生育行为应当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行为,若一方违背“互相忠实”的义务,在婚内与他人生育,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利。法律同时也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这里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指具备一定的血缘关系,或者虽无血缘关系,但符合法定收养关系。亦即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和养父母与子女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但具体到本案而言,江苏省人民医院的亲自鉴定报告显示,孩子与张先生并无血缘关系,张先生对一个毫无抚养义务的孩子,抚养了近五年,因此对于这五年的抚养费用,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延误生育而造成的损失,我方认为: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张先生在与被告李女士结婚后,因被告李女士红杏出墙,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进而生育孩子,孩子出生后,张先生一直认为其是自已亲子,故严格遵守计划生育这一法定义务,故五年来,一直未生育自已孩子。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物价不断提高,五年前抚养一个孩子所需之费用,与五年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存在巨大差距。因此对于这一抚养费用的差距应当由被告承担。

  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方认为:婚姻法明文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另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对于婚姻关系的一方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伤害的,受害方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到本案而言,从双方的结婚证明、孩子的出生证明以及亲子鉴定报告可以推断出:一,李女士已经违背了夫妻双方应当履行的相互忠实义务,二,在与张先生结婚三个月前已经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怀孕,因为双方的结婚手续办理于2008年3月份,而孩子的出生证明证实,孩子出生于2008年10月份,医院的接生记录体现,孩子是满十个月出生。另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2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证实本案的被告人在明知孩子非张先生亲生的情况下,仍在协议离婚时要求张先生个人抚养孩子。综上,我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原告精神重大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已生效,我方观点得到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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