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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诉讼离婚的情形

来源:张家口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awbjjc.com/ 时间:2015-02-23 1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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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无法协议离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诉讼离婚需要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下面。

   准予诉讼离婚的情形: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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