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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对合同效力的确认不适用调解。依据是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采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只需要确认合同的案件使用判决书”。

  (3)对需要追缴罚没一方何种双方财物的,不能调解。例如:张三和李四是从小在农村长大的朋友,李四明知张三有赌博的恶习。一次张三赌博输了钱,急于将输掉的钱赢回来,向李四说明了原因。双方书写了借据一张,约定李四借给张三一万元,借期为一个月,到期偿还本金1.1万元。张三将借款赌输,无法按约定归还借款。李四一纸诉状起诉了张三,要求归还借款以及利息1.1万元。审理中查明李四明知张三借款去赌博,仍然借款给其,如果对这类案件进行调解,就混淆了调解是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原则。对此类借款纠纷不但不能调解,还应当以判决的形式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出具民事制裁决定书,收缴双方进行非法活动的1.1万元。

  依据民事诉讼的规定和审判实践,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到处协议的下列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纠纷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

  (3)调解维持继父母子关系纠纷案件。

  (4)能够当即履行的几案件。例如,要求赔偿的数额,经调解达成一致,并当即给付,调解终案的。

  (5)没有执行内容的纠纷案件。例如,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而当庭赔礼道歉后,另一方表示满意,调解终案的。

  (6)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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