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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原告(男)与被告(女)原系夫妻,现已离婚。离婚后,原告发现以自己名义开户的活期存折中有4万元在离婚前被取走,取款人不是自己,应该是被告,因为被告能够拿到该存折并知道密码。该4万元在协议离婚时未作分割。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返还该4万元,但被告拒不承认是自己取走了该款。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4万元中归属自己的一半,即2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是本律师亲自办理的案件,本律师是本案中原告的代理律师。在审理中,被告拒不承认是自己取走了该4万元。本律师申请法院到银行调取了取款时留在银行的取款凭条,交由被告辨认是否是她本人填写并签名,但被告拒不承认是自己填写的。本律师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取款凭条上的字迹为被告本人亲笔书写。

  本律师认为,该4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原、被告离婚时未经分割。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取走夫妻共有财产4万元,且无法说明该款的用途和去向,也未用于购置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属侵犯原告的夫妻财产共有权,应返还其中属于原告所有的一半,即2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万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点评:

  本案重在证明是被告取走了钱,被告只要无法说明该款是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被告就是侵占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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