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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达成协议,房子归女方,各款相抵女方需给男方17万元。女方随后以男方隐瞒房产、离婚协议失公平为由拒付,并要追讨已付部分款项。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女方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另案诉讼,支持了男方要求前妻还钱的诉讼请求。

  天津市男子张某与妻子刘某2007年9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共有的一套坐落在本市河东区的单元房,作价48万让与女方,女方补偿男方24万元。离婚后11岁的儿子跟女方一同生活,男方一次性给付7年费共计5.9万余元。两款相抵,女方给付男方18万余元。

  之后,二人又约定男方只收取女方17万元,刘某先付5万元作为定金,待张某协助刘某将房产证更名后,45天内(即2007年11月前)刘某付清余款12万。

  今年7月,张某因一直没收到余款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前妻还钱。

  法庭上,刘某承认12万元房补事实存在,但表示自己现在已经下岗,没有能力给付。刘某说,最近从朋友处得知张某曾背着自己于2007年6月买过一套住房,该房购买于二人存续期间,且为一次清付款,自己是在被前夫欺瞒的情况下签订了不公平的离婚协议,所以她不但不需要还钱,还要将先期付给前夫的5万块钱和抚养费折抵的房款5.9万元一并要回。

  庭审中,法院明示刘某,可在法定期限内就其关于丈夫隐瞒住房以致离婚协议失公平的主张另案诉讼,但刘某未在法定期限立案主张权利,因此法院对其所述不予考虑。

  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为协议离婚,二人应该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遂一审判决刘某一次性给付张某12万元,考虑到其抚养子女且目前没有工作的实际状况,酌定付款时间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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