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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2012年9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沈某登记结婚。同年12月,原告王某父母出首付为两人购买房屋一套用于婚后居住,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该房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与沈某共同偿还银行贷款。2013年10月,双方由于感情不和,欲协商离婚。原被告双方对其他财产分割均无异议,但对王某父母购买的房屋分割问题产生分歧。原告王某提出补偿被告5万元人民币,该房屋归王某。后沈某不同意,要求补偿该房屋市值价50%才同意协议离婚。原告前往我所,委托我全权代理离婚诉讼。

案情分析:经过原告的陈述并查看其提供的资料,我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房产归属问题。王某父母在婚后出首付为二人购房,但根据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考虑到婚后房屋后续贷款由王某来还款,那么该贷款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偿还。现王某与沈某提出离婚,涉及该房屋的归属,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可以认定该房产属于王某所有,王某对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还贷和增值部分进行补偿。沈某提出确认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补偿该房屋市值价50%的要求无依据。

审判结果: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涉案房屋是王某和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但购房首付款系王某的父母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当属于原告王某的个人财产,被告沈某辩称该不动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请求王某补偿52万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离婚后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即王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原告王某承担。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王某对沈某补偿。”经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和双方辩护,在法官调解下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13日达成协议,原告王某与被告沈某解除婚姻关系,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10万元,后续银行贷款部分由原告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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