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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来源:张家口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awbjjc.com/ 时间:2014-09-03 1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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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13条中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法》第1条讲到立法的宗旨时指出,“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法律确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保护其不受非法侵害;另一方面,在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法律予以救济,国家以其强制力予以保护。因此,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表现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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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都得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二,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家所有,尽可能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

  第三,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

  第四,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第五,公民在其继承权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得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二、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我国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在整个继承法的各个主要制度中都得到充分体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公民享有继承权不分性别。

  2、 同一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人不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 在代位继承上也是男女平等的,即无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是儿子,还是女儿,他们的子女都享有同等的代位继承的权利。

  4、 对遗产范围的确定,坚持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制,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只能以共有财产的一半作为死亡一方的遗产,另一半分出为生存的配偶所有。

三、养老育幼原则

  养老育幼,即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子女以及照顾病残者,是我国社会主义家庭的重要职能之一。赡养、敬重和照顾老年人、关心、爱扩和抚育未成年人,是我们中华民族长期以来形成的优良传统和美德,它完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它同样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内在一致性,需要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反映尊老爱幼、养老育幼的要求。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早已把它确立为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原则,我国的继承立法当然也不例外,理所当然将其列为继承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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