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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是最大的受害者,与其权益最为密切的主要包括监护权、抚养权及探望权三方面。但在离婚纠纷中,更多体现的是夫妻双方的意志,未成年子女在某种程度上处于被忽略的地位,从而容易导致其权益受损。因此,确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极其必要的,唯此才能将父母离异对未成年子女的负面影响减至最低限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键词:离婚 未成年 保护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则是维系一个家庭的纽带,“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在离婚率不断上升的今天,父母们在主张离婚自由的同时,更应考虑离婚可能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不良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加大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相关法律制度已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步伐。在离婚纠纷中,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我们必须特别重视的课题。在此,笔者结合多年的律师工作实践,就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一抒管窥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我国当前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现状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教师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条款,所有这些条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共同构成了我国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全面保护的法律体系。其中,《民法通则》中有关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中的相关内容,使我国基本形成了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框架,为正确、及时、合法地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统一、有力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现行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还有不少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比如,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原则,应当如何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利,以及如何处理在履行监护权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影响监护权正常行使的问题,等等。所有这些,如果处理不当,势必引发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成为影响家庭与社会的不和谐因素。而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因缺乏操作性强的法规指引,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结果迥异,这不但会影响法律的权威,还可能造成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二、我国当前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一)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及监护方式有待进一步明确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之责(包括教育、管教、保护等项内容)并不因离婚而消除。然而,由于父母已经离婚,一方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其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及其他权利与义务的行使在方式上会有所变化。我国法律主张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毋庸置疑,如此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但忽视了此时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特殊性,即未成年子女只能随父母一方生活,这就容易造成如下问题:(1)不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难以行使监护权,无法及时履行相应的抚养、教育、监管之责;(2)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可能会因为职业、健康状况、住房条件及再婚等原因,忽视甚至无力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3)由于双方均有监护权,如果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达不成共识,矛盾和纠纷不可避免,一旦诉诸法院,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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