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离婚纠纷

分享到:0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丽珍,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黎族,住三亚市东岸村二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昌雄,男,1967 年8月3 日出生,汉族,住三亚市丹州村冲浪矿泉水厂。

  上诉人高丽珍与被上诉人魏昌雄离婚纠纷一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3日作出(2006)城民一初字第733 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高丽珍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丽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海雄、林非,被上诉人魏昌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魏昌雄与被告高丽珍认识后自由恋爱同居生活,2003年6月16日生育男孩魏冠群。2003 年 7 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05年6月,原告怀疑被告与王某有婚外情,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原告及其朋友多次劝说被告与王某断绝来往,被告仍与王某来往,双方为此事多次发生争吵。

2005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分居后婚生男孩一直与原告在一起生活。2006年9月15 日,原、被告双方在三亚市胜利路望海花园陶陶发屋发生争吵打架,被告向三亚市公安局新风派出所报案。2006年9月29日,原告魏昌雄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魏冠群由原告抚养,原告主张自行承担抚养费。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同居生活,生育孩子后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为其婚姻感情埋下不稳定因素。婚后双方互不信任,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后双方未能充分沟通、相互理解信任,以致双方的矛盾日益激化进而分居,甚至因争吵打架向派出所报警备案。这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而导致破裂。被告无诚意与原告重归于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抚养婚生孩子魏冠群,因双方分居后婚生男孩魏冠群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为稳定魏冠群的生活环境,从魏冠群的健康成长考虑,魏冠群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表示愿意自行承担魏冠群抚养费用,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判决:一、准许原告魏昌雄与被告高丽珍离婚;二、婚生男孩魏冠群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至魏冠群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高丽珍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判决对孩子抚养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存在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分居后婚生男孩一直与原告在一起生活错误。事实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居后,孩子一直随上诉人生活,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一直都由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脾气暴躁,生性多疑,心胸狭窄,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上诉人经常恶语相向,拳打脚踢,上诉人常被其殴打致伤。有一次上诉人大腿被其踢过之后,疼痛 20 来天,致使行走困难,被上诉人殴打上诉人的时候,孩子就在身旁,也经常被其踢到,孩子被踢到后哭啼,被上诉人从未予以理会,任孩子哭天喊地。2006年9 月15日,被上诉人再次对上诉人施暴,致上诉人浑身是伤,后经法医诊断为轻微伤。被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置孩子于不顾,孩子若随其生活必将不利于身心健康。

  其次,被上诉人已有两个与他人所生儿子,都已十多岁,而上诉人至今仅有婚生男孩魏冠群一个。因此,魏冠群应归上诉人抚养,抚养费应由被上诉人负担。二、一审判决未就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是欠妥的。一审法院在判决上诉人双方离婚时,对上诉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只字未提,有悖婚姻法的有关精神,是不妥的。三、被上诉人有配偶仍与他人非法同居,存在严重过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予少分或不分。被上诉人举止不端,经常在外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存在合法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与一名叫"阿珍"的文昌女子非法同居,阿珍现已怀孕 5 个月左右。被上诉人的这种行为进一步加剧了上诉人的心灵创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对孩子的生活及教育漠不关心,有配偶仍与他人非法同居,致使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存在严重的过错。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生男孩魏冠群归上诉人抚养,由被上诉人每月支付 600 元抚养费对魏冠群年满十八周岁止。根据被上诉人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双方分割现有夫妻共同财产,被上诉人应少分或不分。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有部分错误,依错误的事实作出错误的第二项判决,且遗漏了分割夫妻财产。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的判决,判令婚生男孩魏冠群归上诉人抚养,抚养费由被上诉人每月承担600元至魏冠群年满十八周岁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上诉人魏昌雄辩称:由于上诉人有婚外情,才导致我打她。上诉人没有照顾过孩子,孩子出生后由我家人和保姆照顾。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我有外遇,上诉人与两个男人有婚外情。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丽珍与被上诉人魏昌雄虽经恋爱结婚,但未能珍惜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高丽珍与魏昌雄分居后,无稳定职业和固定居所,婚生子魏冠群跟随魏昌雄生活。魏昌雄明确表示魏冠群跟随其生活并自行负担魏冠群的抚养费,而高丽珍则表示魏冠群跟随其生活由魏昌雄负责抚养费600元,不负担抚养费。夫妻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故考虑到儿童成长因素和高丽珍经济承受能力,魏冠群随魏昌雄生活为宜。高丽珍在二审中提出分割夫妻财产,魏昌雄不同意调解,高丽珍可另行起诉。综上,上诉人高丽珍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丽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刘俊文
  • 手机:13633134615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微信:13633134615
  • 邮箱:751048925@qq.com
  • 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红旗楼冠垣广场写字楼26楼2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