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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女士和潘先生协议离婚时,约定两子女由张女士抚养至成年,潘先生不用负任何抚养责任,而两子女现起诉潘先生要求其承担对自己抚养费。目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2004年4月30日,张女士与潘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思思和龙龙由母亲张女士抚养至独立生活止,潘先生不负担任何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三套房屋均归张女士所有。

  2004年8月3日,思思和龙龙一纸诉状把潘先生告上了法庭,诉称随着物价增长和教育费用增加,身为农民的母亲张女士无经济来源,难以支付两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现要求作为某厂科长的潘先生每月给付两人生活费和教育费各300元。

  潘先生辩称,协议离婚时,因为自己没有分得房屋,所以不负担子女的抚育费。且现在自己身体有病,还要给年迈的父母另行盖房,不能满足思思、龙龙的要求,但同意给付二人每月抚育费各150元。。

  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与父母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归哪方抚养,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张女士与潘先生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思思、龙龙均由张女士自行抚养,但不妨碍思思、龙龙依其实际情况,向其父母任何一方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后顺义区人民法院依实际情况判决潘先生给付思思、龙龙每人每月抚养费25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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