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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释义(一)

来源:张家口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awbjjc.com/ 时间:2015-06-11 1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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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总则概说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组织,担当着多方面的社会功能,同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婚姻家庭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组成部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涉及男男女女、老老少少、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正因为如此,婚姻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毛泽东同志曾说:婚姻法是有关一切男女利害,普遍性仅次子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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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其中既有婚姻法规范,也有家庭法规范。第一章总则,是有关本法的调整对象、立法原则和立法宗旨的规定。由于《婚姻法》在我国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因而,它在总则中所作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婚姻家庭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等)。 《婚姻法》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为其立法依据。对此,总则在法条中虽然未作明示。但是,就《婚姻法》和《宪法》的关系而言这是不言而喻的。《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法》总则全面反映了《宪法》的上述要求,并通过其他各章的具体规定保障其实现。

  总则和其他章的关系,是纲和目的关系,置于首章的总则集中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纲举目张。正确理解总则的各项规定,对《婚姻法》中各项具体制度和各种法律规范的适用,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1950年的《婚姻法》到修正后的现行婚姻法,有关总则的规定既是前后一贯、基本一致的,又是根据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有所发展、有所变化的,反映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在不同阶段的时代特色。

  1950年《婚姻法》在总则中开宗明义地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一规范既指出了当时的《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历史使命,又指出了《婚姻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第二条的规定是对第一条所作的必要的、不可缺少的补充。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等,都是旧婚姻制度的必然产物,也是实行新婚姻制度的障碍,所以在总则中一并予以禁止。基本原则的规定和有关禁止性条款的规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正反两方面共同体现了彻底反封建的立法精神,成为在婚姻家庭制度上破旧立新、移风易俗、建设新民主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纲领。

  1980年<婚姻法)在总则中对调整对象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对基本原则作了重要的补充。除保留原《婚姻法》中关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等原则外,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在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从而丰富和发展了总则章的规范体系:

  2001年修正后的现行《婚姻法》总则,重申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各项基本原则。修改和补充之处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第三条第二款中,将禁止重婚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增设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关于修改和补充的理由和意义,后文将在相关条款的释义中加以说明。

  二是增设一条作为第四条,从总体上表明了法律对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基本要求。夫妻是依法结合的、旨在永久共同生活的亲密伴侣。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条的规定与第二条有关原则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通过这一补充更加突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这是保护婚姻家庭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婚姻家庭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总则共设四条,要言不繁。总则中的规定既是婚姻家庭领域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原则,又是我国婚姻家庭文化的精华所在,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和强烈的中国特色。这些规定既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又具有强大的教育作用,是婚姻家庭领域精神文明建设的好教材。现分别释义如下。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法条诠解]

  任何法律都是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婚姻法也不例外。本条的文字表述虽然极为简洁,其内容却是相当丰富的。这一规定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婚姻法》调整的不是别的社会关系,而是婚姻家庭关系。其二,《婚姻法》是我国的婚姻家庭基本法,在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中起的是基本准则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本条的内容,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作一些扩展性的分析。

  1.我国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而不是狭义的婚姻法,它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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