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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祖燕,女,1962年3月28日生,汉族,无业,暂住胜利油田动力机械厂住宅区“凤颖发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新,男,1961年10月18日生,汉族,胜利油田泰恒实业公司职工,住胜利油田中心医院30号楼3单元3号。

  上诉人王祖燕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抚养婚生子,居住使用夫妻共有的楼房,依法重新分割夫妻其它共同财产。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1992年2月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22日登记结婚,1993年1月11日生一男孩,取名李磊。2000年9月、2003年4月,上诉人曾两次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均撤诉。婚生子李磊表示愿意随被上诉人共同生活。

  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有:蜜蜂牌缝纫机1台、上工牌锁边机1台、被子4床、褥子2床、毛毯1床、毛巾被1床、床罩1床。

  夫妻共同财产有:53型住宅1套、21英寸日立彩电1台、29英寸松下彩电1台、AV-800VCD 1台、JVC 1台、海尔金王子冰箱1台、格兰仕微波炉1台、琴岛-利勃海尔电冰柜1台、步步高VCD音箱1台、上海永发保险柜1部、波尔卡空调1.5P(壁挂)1台、波尔卡空调2P(柜机)1台、西门子洗衣机1台、澳柯玛太阳能热水器1台、联想电脑1台、鞋柜1组、天骄牌抽油烟机1台、HP-800水族箱1只、连邦木沙发1套、幸运牌饮水机1台、松下牌录像机1台、海尔牌小洗衣机1台、安吉尔饮水机1台、新科壁挂式(1P)空调1台、茶几1个、壁柜1个、木床2张、电视柜1个。

  被上诉人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14692.79元、夫妻共同债权30000元。

  鲁E56128小型客车1辆(1999年购买时价格为2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祖燕与被上诉人李军新离婚;

  二、婚生子李磊随被上诉人生活,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75元至李磊独立生活时止。上诉人王祖燕有探视权,每月探视李磊2次,每次1天;

  三、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蜜蜂牌缝纫机1台、上工牌锁边机1台、被子4床、褥子2床、毛毯1床、毛巾被1床、床罩1床归上诉人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29英寸松下彩电1台、JVC 1台、格兰仕微波炉1台、海尔金王子冰箱1台、步步高VCD音箱1台、波尔卡空调2P(柜机)1台、西门子洗衣机1台、联想电脑1台、鞋柜1组、连邦木沙发1套、幸运牌饮水机1台、松下牌录像机1台、AV-800VCD 1台、新科壁挂式(1P)空调1台、木床1张、茶几1个归上诉人所有;21英寸日立彩电1台、琴岛-利勃海尔电冰柜1台、海尔牌小洗衣机1台、安吉尔饮水机1台、上海永发保险柜1部、波尔卡空调1.5P(壁挂式)、HP-800水族箱1只、澳柯玛太阳能热水器1台、天骄牌抽油烟机1台、鲁E56128小型普通客车1辆、壁柜1个、木床1张、电视柜1个归被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保管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14692.79元,由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7346.40元;夫妻共同债权30000元,由被上诉人将欠条交给上诉人,由上诉人追回自己享有的债权15000元,之后上诉人将欠条交给被上诉人;

  四、53型楼房1套由被上诉人居住使用,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房屋补偿款20000元;

  以上支付内容,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过付。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分割费600元,被上诉人李军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上诉人王祖燕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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