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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岁的李佳佳弄不明白,为什么父母因为他的姓名走上了法庭。

  1995年,李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并于第三年生一子即李佳佳。1998年,夫妻协议离婚,李佳佳由母亲张女士自行抚养。后张女士与赵先生结婚。2001年9月,李佳佳进了幼儿园,妈妈以张明阳的名字为其在幼儿园报名。2002年9月,张女士又到幼儿园将张明阳改称为赵明阳。2003年4月,李先生得知儿子被更名后又改了姓,认为张女士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儿子的姓名,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遂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将孩子的姓名恢复为李佳佳。而张女士辨称,自己并未变更李佳佳在户口本上的姓名。

  法院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夫妻离婚后,一方变更子女姓名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李佳佳的姓名是在其出生后,经李先生与张女士协商确定并进行了户口登记的;张女士未征得李先生的同意,在幼儿园等公共场所擅自更改儿子的姓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法院判决张女士在社会生活中将赵明阳的称谓恢复为李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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