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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是公民用以表明自己,从而与其他公民相区别的符号。姓名权,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 尽管姓名只是一个符号,但对于五千年文明的国度,这个符号被赋予很多的含意,许多人把它与血缘继承关系、抚养关系等联系在了一起。于是乎,离婚后变更子女姓氏引起的纠纷不断见诸媒体,一些案件长期缠讼得不到解决。子女姓氏问题在夫妻关系存续中一般不会发生纠纷,多是离婚后父母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子女年幼尚无表示自己意志的能力,于是就引发了不少关于子女姓氏之争的诉讼。

 背景资料——姓名权是一项人格权 姓名权,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 姓名权包括命名权、使用权和变更权。命名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每一个公民都有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决定自己的姓名,任何人无权干涉。 一般情况下,我国公民出生后进行户籍登记时,可由父母协商确定子女的姓名。子女长大到有识别能力时,还可以自己选择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如果子女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可以自行决定姓父母的姓氏之外的姓,并可更名。 无论子女处在哪个成长阶段,父与母之间在行使子女姓名权的问题上始终是平等的。而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子女姓名权的纠纷往往是在离异父母间产生的,特别是在姓氏的问题上。当前更改子女姓名的主要是离婚后的女性,具体情况有三种: 一是认为自己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管理、监护的权利,包括更改子女的姓名。 二是男方不尽抚养义务,给女方和子女造成生活、教育等一系列困难。女方认为已经断绝一切关系了,索性就更改子女的姓名。 三是婚姻存在时矛盾深厚,女性离婚后受到社会、精神等方面巨大的压力,为摆脱精神上的痛苦而更改子女姓名。 其实,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我国颁布实施的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子女无论随父或随母姓,都改变不了子女与父母的血缘和抚养关系。那种认为子女必须随父姓的观念是极端错误的,而以子女更改姓名为由,不尽抚养义务则更是违法的。

 以案说法——姓氏之争引发诉讼之战 5龄童姓氏被改丈夫告前妻侵权 案例一: 李某和高某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女儿李铃(5岁)由母亲高某抚养。在高某抚养女儿李铃时,将女儿李铃的姓名变更为高铃,并于2003年6月向公安机关办理了女儿李铃的姓名变更。原告李某不服,以被告高某侵权为由,于2003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高某恢复女儿原名。

 判决: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判令高某恢复女儿原名,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评析: 《婚姻法》规定,父母均享有子女随其姓的权利,但对子女个人来说,其姓名一般是出生后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而确定的,因此,当父母离婚后,也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后再更改子女的姓名,这样的做法才与《婚姻法》提倡婚姻家庭关系平等的原则相一致。而且,未满10周岁的孩子因生理、心理方面的不成熟,在表达自身意志方面尚存在一定的障碍,甚至于自身的意志都并未真正形成,应由父母的合意来代替其自身的意志,行使民事权利。 这种权利行使方式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此时父母双方可以共同给子女取名、更名,而且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在子女未获得表意能力之前,父母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行为,实际上违反了父母在决定孩子姓名权问题上的平等原则。 从根本上说,父母一方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侵犯的是另一方基于姓名而享有的对子女的亲权。

 为争“冠姓权”离异夫妻上公堂 案例二: 赵先生与黄女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12岁的儿子赵康伟随母亲共同生活,赵先生不定期地去前妻处探望儿子。 有一天,赵先生在检查儿子作业时发现儿子已改名为“章浩羽”(黄女士父亲姓章),赵先生认为黄女士不应擅自改儿子的名字,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儿子原来的姓名。

 判决: 鉴于孩子已超过了10周岁,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征询了他本人的意见。在法官面前,孩子沉默了半天才说,名字是自己和妈妈一起查字典改的,自己也喜欢更改后的姓名,愿意叫“章浩羽”这个名字。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请,认为孩子更名为“章浩羽”符合法律规定。

 评析: 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在确定子女的姓名时,应该从子女的利益出发,并尽可能地考虑他们的意志,维护子女的姓名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所以从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考虑他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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