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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军人结婚有哪些规定?根据《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军人结婚在结婚年龄、干部选择的配偶、结婚登记、结婚审查等方面都有相关的规定。

   1980年12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作出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对军人结婚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

   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二)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军队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干部的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三)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四)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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