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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碧玉的父母在离婚时约定,7岁的女儿碧玉由父亲王某抚养,但事实上一直随母亲生活的小碧玉在父亲出国打工后,两次被母亲赶出了家门,无奈的小碧玉将母亲告上了法庭。3月1日,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决,小碧玉的母亲黄某从2005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20元,直到原告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1991年8月,小碧玉呱呱落地,在她七岁时,父亲王某与母亲黄某因感情破裂,于1998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孩小碧玉由父亲王某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父承担。但事实上,双方离婚后,小碧玉一直随母亲生活。1999年王某下岗到国外打工,在临行前,他与前妻黄某双方口头商定,小碧玉随母生活,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此后,王某与黄某均履行了该口头协议。2004年6月,王某从国外打工回来,黄某遂要求女儿随王某生活,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一个月后,王某再次出国打工。同年8月的一天,黄某不让女儿回家居住,将其赶出家门,后警察将小碧玉带回家。但在3天后,黄某再次将女儿赶出家门,自己到其兄家居住,并将房屋以每月200元的租金出租给他人居住。小碧玉出于无奈,只好到其姑妈家居住。父亲每月汇来200元根本不够开支,而母亲又拒绝给付生活费,无奈的小碧玉只好向法院求救,将其母黄某告上了法庭。

  邵武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系被告黄某的亲生女儿,被告黄某对原告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现被告黄某不履行抚养义务,应承担本案责任。原告作为未成年人,依法有要求被告黄某付给抚养的权利。虽然王某与黄某曾就小碧玉的抚养问题达成由王某承担抚养女儿协议,但并不妨碍原告向母亲黄某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黄某从2005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20元,直到原告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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