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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的,在离婚中,女方一般都处在一个弱势的位置。当不幸的婚姻出现了,她们能想到的,也许就是解除这桩婚姻,对于子女、财产问题也许都有一个安排,但是却会忽视对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是为了保护无过错一方在离婚时,为了得到一定的补偿而应当由有过错方承担的一种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要求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应当以离婚为条件,如果不要求离婚,只是要求损害赔偿,法院不会受理。

  2、双方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一方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3、诉讼离婚中,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5、在离婚时以及离婚后才发现有与他人重婚或同居的事实时效如何处理?对于这一点,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当以明确发现对方有符合赔偿条件作为依据,因此,对于在什么时候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应当是在发生有与他人重婚或者同居事实后一年内提出。这样,也将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

  一桩美满的婚姻是每一个人都希望的,和谐社会也是需要每一个和谐的家庭来组成。但是当一桩婚姻已出现了问题且完全没有办法再挽回的时候,婚姻也许不再是一种幸福,甚至是对于双方都是一种痛苦,那就要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了。而离婚后,也并不是完全就是那句话:离婚了,就别再来找我。也许,感情的问题可以回避,但是法律方面的问题却没有办法回避。一方面,应当在离婚时对所有的问题有一个认识并且进行妥善的处理,另一方面,也应理性的对待离婚后出现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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