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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离了婚,但为了照顾孩子等,离异男女没有及时分割房产,选择仍居住在同一个屋檐下,这种现象被称作离婚不离房。而且,由此引发的具有中国式房产纠纷,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近日,武汉一母亲,为了照顾残疾儿子,离异后仍与前夫“同居”。后儿子离世,前夫再婚,她却无法分割房产。为此,双方闹上法庭。

  离婚后

  女子返家照顾残疾儿

  今年60岁的张翠萍(化名),湖北孝感人。1980年9月,与武汉男子王卫国(化名)登记结婚,并育有一残疾儿子。后因感情破裂,两人于1991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四个月,因残疾儿子需要人照顾,王卫国将张翠萍接回家中继续生活,这一住就是20年。其间,两人分别在1992年和2004年,共同出资将位于武昌区群建村的房子翻新成一栋32平方米的两层楼房以及新建了一栋34平方米的两层楼房。由于王卫国常年在外,翻新、建房全部由张翠萍一人承担。不仅如此,房子建成以后,她还将其中一栋整栋出租,另一栋的下层出租,而且房产证上登记的也是王卫国的名字。

  两人在同居期间一直没有办理复婚手续。张翠萍自以为破镜重圆的一家人,又因儿子在2006年突然离世再次破裂。

  未复婚

   房产权证被前夫独吞

  2007年,儿子去世后一年,王卫国便与另一名女子结婚,并育有一子。更让张翠萍难以接受的是,2010年,房子拆迁还建,因为两套房子的房产证上登记的只有王卫国的名字,张翠萍因此多次要求分割两套房产,均遭到王卫国的拒绝。

  于是,张翠萍委托湖北楚天法律援助所刘国银律师,将前夫告上法庭,请求平均分割武昌区群建村两套房产的拆迁后所得利益。

  在庭上,王卫国代理人称,张翠萍回家居住是事实,但两人没复婚,房产证又登记在王卫国名下,所以两套房产是离婚后王卫国的合法收入,与张翠萍无关。

  张翠萍则当庭哭诉,自己根本没有想到前夫会再婚,所以当初新建房办理房产证时,没有多想就登记在丈夫名下。同时,为了证明自己跟前夫的同居事实,她当庭提供了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表明她与前夫王卫国同居生活以及她出资建房的事实。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律师点评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吕群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夫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参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此案中,张女士与前夫王先生在1991年离婚四个月后,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所以1992年翻新的那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有权要求平均分割这套房产以及房产拆迁后所得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以1994年2月1日为界线,区别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所以,2004年后新建的房产,应按同居关系共同财产处理,按出资比例来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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