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离婚赔偿

论婚姻损害赔偿

来源:张家口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awbjjc.com/ 时间:2016-11-08 11:11:43

分享到:0

  内容摘要: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其要件有:一方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行为,导致判决离婚,受害方因此受到损害,无过错请求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从我国的立法与实践看我国婚姻家庭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何完善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以配合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发挥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功能,实现社会之共同进步,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婚姻损害赔偿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 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是关系到每个公民和每个家庭切身利益的一部法律。修改后的婚姻法,顺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对于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对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定,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就离婚赔偿中的几个问题作出粗浅探讨,以就正于方家。

  一、 婚姻损害赔偿的理论根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

  一) 、婚姻损害赔偿的要件。

  1、一方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行为。

  (1)、重婚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者虽未登记,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实际上已经构成重婚的违法行为。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的人与非配偶的第三人共同生活在一起,解释上应该包括近年来出现的“长期包养暗娼”的行为和50年代以来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姘居行为。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对于刑事上的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必须同居生活在6个月以上。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也应规定一个期限呢?笔者认为这是必要的。这样有助于对重婚事实的检验和确认,使其具有准确性和不容推辩性。对于同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期限,可以参照重婚的时间界限来界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的人与非配偶的第三人共同生活在一起,解释上应该包括近年来出现的“长期包养暗娼”的行为和50年代以来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姘居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对财产进行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以及针对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这些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现为混合暴力。

  (4)、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5)、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另一方,不履行其物质上的供养行为。

  2、因上述行为而导致判决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原因,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不允许请求。离婚是指在配偶生存期间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分为两种:其一是协议离婚,即婚姻关系按照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其二是判决离婚,即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作出肯定裁判的离婚。本条所谓的“导致离婚的”应该专指导致判决离婚的。因为协议离婚中所谓的对于财产已有适当处理的协议在解释上应将共同财产分割、离婚以后的经济帮助、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均包括在内,而且如果在协议离婚后再允许无过错方诉请损害赔偿,也与协议离婚的目的之一即由夫妻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冲突,避免相互激烈地指责,造成双方的仇视和敌对,避免矛盾的激化甚至是性质的转化。

  3、受害方受到损害。损害是指因对方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而给自己造成的不利。解释上当然包括精神损害,因为婚姻以终身结合为目的,而由于对方的“重婚”、“婚外同居”、“虐待”、“遗弃”的行为的情况下,所遭受的财产损害一般不多,如果不允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则受害人所得到的补偿极少,损害赔偿将无实益。

  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财产损害”是指对无过失方财产权益的损害,可以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种。实际损失,也称积极的损害,是指现存财产和利益的减少。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无过失方应得到或能够得到却没有得到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应包括“扶养请求权”,因为扶养是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的,而且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互负扶养义务,何况在离婚以后如果一方生活有困难,可以请求有负担能力的一方给予财产资助。也不应该包括“继承期待权”损失,因为继承期待权是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的,而且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可以以遗嘱取消配偶的继承权。依据夫妻之间的财产合同而享有的利益,如分享对方的收入,也不应该包括在内,因为该种利益也是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精神损害”是指由侵权行为作用于自然人的人身权所导致的受害人的反常的精神状况,如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自身感受为哀伤、懊恼、悔恨、羞愧、愤怒、胆怯,外在表现为异常的精神状况,如失眠、消沉、冷漠、易怒、狂躁、迟钝等。精神损害以是否需要受害人举证为标准,可以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需证明的精神损害”两种,前者是指法律推定其存在,无需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只要加害人有相关的侵害受害人相关民事权利的行为,就推定这种精神损害存在。后者是指需要受害人通过证据加以证实。受害人接受心理咨询的事实、心理学家或医生的诊断、同事及家人证言等通常都能够作为证明受害人存在精神损害,这样才符合立法惩罚婚姻过错行为的目的。

  4、请求人无过错。无过错方是指从事“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的配偶一方。如果双方均有上述一种或数种“过错”行为,不应该解释为双方均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相当的数额范围内,互相抵销(过错相抵),而应该解释为双方均无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损害赔偿。

  1、对于重婚,如果因为重婚侵害到婚姻另一方的财产权,如重婚者为第三者提供了生活费用、生活物资、生产物资和产业以及其他经济开支等,除了将这些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外,还应另外判决重婚者予以相应赔偿,以惩罚重婚者;对于在重婚中有过错的第三者,应判决其与重婚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对于因为重婚导致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还应判决加害者向受害人作出人身损害赔偿;对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事实的,则应同时判决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失。

  2、对于同居,由于同居与重婚只是在名义上有所不同,它们在侵害的对象、侵害的形式、侵害的内容以及结果上都是一致的,因而其赔偿的原则和内容也与重婚没有区别。

  3、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不仅会受到身体的伤害,还可能在长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损害,对此,应分别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财产损害的,施暴者应予以赔偿;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损害的财产损失以及出于自卫和避险而对施暴者造成的身体伤害可以并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4、对于虐待,受害人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往往是十分严重甚至是超出人的想象的,对此应视虐待、伤害的时间长短和程度,加大惩处力度,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刘俊文
  • 手机:13633134615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微信:13633134615
  • 邮箱:751048925@qq.com
  • 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红旗楼冠垣广场写字楼26楼2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