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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释义】 本条是新增条文,规定了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涉及法治和德治,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婚姻家庭关系十分复杂,涉及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维护社会主义秩序等问题应当依靠法治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涉及思想品行、生活习俗等问题应当依靠德治的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实行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努力形成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规范。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这些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治所不能包办代替的。因此,修改婚姻法,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

  本条的规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家庭的和睦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基础,要提倡文明婚俗,鼓励家庭成员勤俭持家,建立互爱互助、和睦团结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国人大网)

知识延伸:

  新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的介绍

  新婚姻法规定,具备以下结婚条件,婚姻才成立:

  (一)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任何一方必须没有与第三者存在的婚姻关系;

  (三)必须达到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四)必须没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五)双方之间无不应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

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中禁止结婚的疾病患者有两类:

  一类是法律明确列举的,即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

  二类是法律作概括性规定的,主要指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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