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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和县法院判决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已经离婚的夫妻张某和赵某共同偿还所欠王某债务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

 和县历阳镇张某、赵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2001年二人买了一条采砂船,由丈夫赵某向王某借款50000元,月利率一分,未约定还款期限。此后夫妻二人一直按时向王某支付利息。2008年初,因经营不善,张某夫妇将采砂船低价转让。2009年年底,张某夫妇在和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包括房子在内的家庭所有财产都给了女方,并约定债务归赵某,与张某无关。王某多次向二人催款,张某、赵某先是以种种借口拖延后干脆避而不见。王某遂将张某、赵某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所欠50000元债务。

 在法庭上,张某辩称欠条上没有她的签名,其毫不知情,同时拿出离婚协议,主张该笔债务与其无关;赵某则表示欠款属实,但现在无力偿还。本院经审理认为,该笔债务系张某、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经营所欠,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赵某二人虽然已经离婚,并不影响债权人向二人主张权利;同时张某、赵某二人所写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对第三人无效,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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