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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的儿子郭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终身寿险保单,保险受益人为郭某3岁的女儿。后来,郭某与其妻子赵某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女儿由赵某抚养。不久,郭某因患尿毒症入院治疗,其间立遗嘱变更保险的受益人为我。郭某死亡后,我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则以郭某未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受益人仍为郭某的女儿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请问,我能否得到该保险金?

    答: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一旦被保险人作出变更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害国家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该变更行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至于被保险人是否书面通知保险人,产生的均是对抗效力,而非生效效力,不影响变更行为的法律效力。

    被保险人有权以变更受益人的法律行为来处分保险合同利益。只要该变更行为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变更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应当通知保险人,但这只是为了方便保险人履行义务,确定保险金的给付对象。如果保险人接到了依法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就必须向变更后的受益人履行义务。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也无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人更没有权利去审查和否定被保险人所作的变更。本案中,郭某作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其行使该种权利可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虽然郭某未将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书面通知保险人,但是该种通知的欠缺并不影响郭某变更受益人行为的生效。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金前已经得知郭某以遗嘱形式将受益人变更为张某,就应该尊重郭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将张女士作为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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