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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尽快离婚,自愿对妻子进行补偿并写下了3万元欠条,离婚后却以没有实际借款行为为由拒不认账。6月17,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其前妻刘某3万元。

  刘某和李某于2009年9月通过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协议约定,李某取得房屋等共同财产,并用现金对刘某进行补偿,共需一次性支付3万元。因当时未能拿出现金,李某打下了一张欠条并约定2010年元月30日前支付。到期后,刘某多次催要,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刘某无奈告到了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李某辩称,和刘某没有实际的借款行为,离婚协议书内也没有明确记载,不成立债务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现金3万元作为补偿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欠条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李某偿还欠条对应款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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