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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了让更多的中国家庭远离家庭暴力的侵害,中国从体制到立法上做出了一系列努力和准备工作。据悉,目前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暴法已是箭在弦上,蓄势待发。该法一旦出台,将与现有的众多反家暴法规和政策一起,为更多的中国家庭构建坚实的法律屏障,惩治施暴者的法律依据将更加明晰。

  ●1/4已婚女性成受害者

  “如果你在马路上打了人可能会被拘留,可如果在家里打了老婆,警方更多可能是调解为主,即便最终因为遭遇家暴而离婚,受害方也很少能因此得到赔偿。立法上的缺失是家暴难以得到有效制止的重要原因。”长期从事反对家暴工作的湖南省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彭迪对记者说。

  据去年发布的由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比例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指出,24.7%这个数字说明,目前国内已有1/4的妇女成了家暴的受害者,这个比例已经不低了,而且考虑到有些受访者不愿“声张”,实际的家暴发生率可能更高。

  ●探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入法

  目前,社会各界要求反家暴专门立法的呼声日高。

  据悉,全国妇联已连续5年向全国人大提出关于将反家暴问题“入法”的建议,并主动承担起反家暴法建议稿起草工作,推动在相关法律中写入反家暴内容,指导和推动28个省区市、90余个地市出台反家暴法规和政策,还联合六部委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全国妇联还推动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公安、司法、民政、卫生等部门和妇联组织共同参与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各地也在反家暴有关法律工作中做出了许多尝试。在创建了独特反家暴模式的湖南省,在下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设立专门的反家暴合议庭、支持婚内家庭暴力赔偿等方面都进行了探索,并已经有了具体的审判案例。

  去年10月,湖南浏阳市的黄女士得到了法院下发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了这份保护令,离婚纠纷案未结期间,丈夫再也不能阻止她给年幼的女儿哺乳,不仅如此,见妻子受到法律保护,丈夫也改变了态度,协议离婚,并当庭向妻子认了错。

  浏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周超告诉记者,目前湖南已从部分地区试点发展到全省都试行,已发40多份保护令,希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写进《反家庭暴力法》中。

  ●界定取证等难点仍待突破

  业内人士指出,当前的情况是,有很多散见于相关法律的“反家暴”条款,倡导性多于操作性,难以“事先预防”,大多只起到警示作用。只是在家暴升级、后果严重时,才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介入。地方性的法规又缺少上位法,对解决实践中的问题,难以作出实质性规定。因此,单独设立一部反家暴法非常有必要,当然,目前还存在诸多法律上的难题。

  周超认为,首先是家暴行为如何界定,目前通常认为肢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属于家庭暴力。一般认为,经常性多次殴打构成家暴,但是,偶发性的一次殴打算不算家暴呢?还有,如果一方经济条件好但不愿意与经济条件较差的一方分享财富,而另一方虽弱势却没有完全的生活无依,这样的情况算不算经济控制呢?性暴力又如何界定呢?

  除了概念需要立法界定外,调查取证也是难题。家暴一般发生在私人场所,如果当事人自己不承认,或是事发后没有及时到医院做鉴定,则难以被司法机关认定,证据很难收集。因此,周超建议立法上对证据认定的规定不能过于苛刻,否则将不利于保护家暴的受害人。

  “家庭暴力早已不是个人私事,制定反家暴的专门法律,将使中国4.01亿个家庭中的成员获得公权力的保护。”蒋月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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