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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李怀苏,女,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林州市原康镇指尖沟。

  被告武清双,男,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新乡市郊区王村镇高湾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怀苏与被告武清双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2年9月5日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武清双表示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6日,在新乡市郊区民政所登记结婚。1994年阴历3月初二婚生一子取名武志玉。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常吵架,矛盾产生后又不能化解,从2002年5月分居至今,导致婚姻关系难以维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怀苏与被告武清双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武志玉由被告武清双抚育;原告李怀苏一次性支付武志玉18周岁前抚育费4000元,原告李怀苏每周日可探视武志玉一天。

  三、原被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金星牌25寸彩电一台,电风扇(台式)一台,吊扇一台归被告武清双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实际支出2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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