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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应提供的必要证据有哪些

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包括: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收集离婚证据的技巧有哪些

1、用来证明当原告、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离婚证据。

(1)证明原告、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2、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离婚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街道办、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证明有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离婚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4、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离婚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有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5、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离婚证据是关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离婚官司输赢的关键就在于离婚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离婚证据的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官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然而离婚证据的收集又是一个复杂又富有技巧的过程。因此在这种时候,可以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他们会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告诉他们应当收集哪些离婚证据,怎样收集的证据才是合法有效地,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离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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