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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据的收集

来源:张家口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awbjjc.com/ 时间:2021-08-06 14: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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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夫妻离婚证据的收集

1、 手机信息

在离婚案件中,短信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收集对方存有过错的证据。比如,一方当事人与第三者的暧昧短信、第三者给您的短信等,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比较高,一般会被法官采纳。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审判中使用。

2、 电子邮件

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

收集时您要先了解电子邮件的特征,电子邮件和其他形式电子证据不同,它的特点是每个电子邮件使用者必有一个电子信箱,而每个电子信箱其用户名、帐户名以及密码都是惟一的,且电子邮件的首部都带有收发件人、网址及收发时间。但是,如果这些信息被别人掌握,别人就可以利用您的邮箱进行收发或删除邮件。当然,对于一般人来说,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并不是容易的事,因为收件箱中的文件为只读文件,拒绝修改。即使将其另存,也只改变其位置,并不能改变其属性。

尽管如此,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仍有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所以我建议当事人如果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话,一定要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公证时要注意:电脑系统是正常运行的,没有被病毒所侵袭。且自打开电脑到查看邮箱到打印邮件这一全程都进行公证,形成书面的证据材料后连同装有邮件的游盘一并交给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对邮件的内容给予认定。

3、MSN、QQ

网络聊天是目前比较受欢迎的一种快捷经济的双向沟通方式,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沟通方式主要有两种:QQ聊天和办公室的MSN。这两种证据的收集相对而言难度更大。

我们以QQ为例,它们都是指“一对一”的私聊,在收集网络聊天证据时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聊天内容证据,即聊天对话的内容,还有聊天者个人的信息,当然这些信息一般是虚假的,须借助收集到的上网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进行佐证;二是电脑系统正常运营的证据,来说明用以辅助证明网络聊天证据是安全可靠的;三是其他附属信息,如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等,做到上面几个方面后,我们就可以将聊天者与需要证实的当事人联系起来。

对于聊天内容,我们可以从聊天者双方电脑记录中收集,并将其以拷贝或打印的方式固定下来。如果已经被删除或修改,您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商以拷贝、打印的方式收集,如果网络服务商没有保存,对于被篡改的聊天记录,您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恢复。这些环节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繁琐,所以如果您遇到该类情况最好是在保留后进行公证。然后再进行其他方面的工作。

上面讲述了对电子证据的收集。那么,电子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呢 还是间接证据呢 有人认为,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所以应当属于间接证据。有人认为,电子证据是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混合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它是作为直接证据还是作为间接证据。笔者同意第二种看法。

4、录音录像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在法庭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这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法律强调的是取证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当事人是不择手段收集的,法院会不予采信,比如,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比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还有擅自闯入他人家庭进行偷拍偷录;这些举动都是坚决不可取的,不要取证不成反而导致自己被告侵权

如果案件需要,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合法的途径,比如,在自己家里给对方进行录音,还有在一些大众场合获取当事人的信息等,只要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拍录的内容连贯的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适用。

5、 传真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是持保留态度的。它必须和其他证据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单独的传真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如,有人主张,传真上方的号码时间都是传真机可以设定的,完全可以根据需要修改。而且时间和号码即使能通过电信部门的记录确认,也只能解决存在传真件的问题,不能解决传真件内容是否真实的问题。因此,对当事人来讲,在使用传真件的同时,注意保存、收集相关资料是至关重要的,提出其他证据来提高传真件的效力。当然,传真件应该有两份,一份原件在发件人手里,一份在收件人手里,当事人如果都向法庭提交自己手里的文件,法院就能对其真实性给予认定。

二、 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收集

一般而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证据的收集关系到夫妻双方能否判决离婚,而共同财产的证据的收集直接影响当事人分割财产多少的问题。

1、 房屋

实践中这方面需要收集的证据主要存在两类:一是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但产权证书在另一当事人手里,且不予认可;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偷偷购置房产,另一方不了解具体信息;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您既可以自己去取可以在委托律师去调查取证,您自己去的话,需要带着您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委托律师,律师会在接受您的委托后,在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领取律师调查函,并携带自己的律师证件,去房产所在的房产部门去调查该房屋的产权档案,房产部门对属于当事人自己的房产是允许查询的,查询复印完相关资料后,给房产部门会给您盖章确认。您拿着这些带有房产部门印章的资料,就可以提交法院作证据使用了。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取证的难度就很大了。就需要您用一定的技巧方法将该房屋的位置及登记名字搞清楚,如果是您一方当事人的名字就好办了,您可以在诉讼阶段申请人民法院去调查;如果不是您一方的名字,就不好说了,因为您还需要证明您的一方当事人是该房屋的出资人。如果您该房屋没有掌握任何信息,只是知道该房屋存在,您可以留心注意对方当事人的行踪,当然这需要一定的您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不过,经过您的细心调查一般可以发现一些线索。

像第二种情况,律师一般无法为您取证,只能靠法院的执法力度。一般情况下,在您向法院递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后,法院会进行审核然后决定是否同意受理,没有特殊情况法院会受理您申请,然后由法官带着法院的调查函去相关部门去核实您申请的内容。而且相关部门对法院的调查非常配合。

2、 存款

夫妻虽然生活多年,但有的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家存了多少钱 在哪个银行存的 出现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虽然常见,但是对于取证可就提出了难题。

如果您只知道存款在哪个银行存着,但不知道帐号及数额。这种情况您就可以申请法院去调去,当然,您要看遇到一个什么类型的法官,如果是比较负责的,他就能查到您们在这家银行的存款情况,如果能查到,一定让法官把整个存款明细打印出来;如果法官很忙,就很难保证一定给您查出来,一般就说您提供的信息不足,无法查询。

如果您对存款的银行、帐户、数额等都一概不清,那么,在实践中法院是不会受理您的申请的,法院会告诉您,必须提供相关的存款信息,否则无法查询。另,如果您在您们的存款行有朋友,可以让他们帮忙私下查一下,但这是违法规定的事,一般人不会给您查。

3、 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查询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股票、基金方面的证据,也需要申请法院去调取。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股票、基金开户的证券公司、资金帐户及交易密码等信息。

如果您只知道在哪个证券公司开的户,而其他的信息一概不知,您也可以申请法院去调取即可。

如果您对相关的信息一概不清楚的话,就比较麻烦。当然您也可以向法院提交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但这种查询方式,一般法官会不愿接受,因为工作量太大。所以,建议于您平日里要留心观察,及时保留一些信息,以防患于为然。

4、股权

如果夫妻离婚时,双方还涉及股权的分割问题,就需要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另一方在公司所占股权的比例。否则,会影响您对股权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确认股权比例一般以该公司在工商局的登记资料为准。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您必须去该公司所在的工商局,进行工商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加盖工商局印章。工商登记查询一般比较详细的介绍了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股东的股权比例以及公司股东的变更情况等等。如果您自己去查询,需要携带身份证。您也可以委托律师查询,查询时还要缴纳相关的费用,比如打印费等。

5、保险

随着人们生活理念的发展,投资保险业也进入了人们生活中,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又出现了分割保险利益的问题,涉及这个问题,就要进行取得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实践中离婚时涉及分割的主要是人身保险存在的争议最大,因为牵连到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人身权的问题。而家庭财产保险则随着财产的归属划分而自然分割了。

在离婚诉讼中,常常是一方当事人明知家里入了保险,但又没有保险单来进行主张分割;或者是知道对方当事人自己在外面入了保险,但不知是哪个保险公司。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您知道哪个保险公司的,您可以提供保险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申请法院调取。如果您没有任何信息,法院很可能不会受理您的申请。致使我们的证据就无法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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