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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同意离婚时,往往会约定孩子的抚养权,然后可能会因为客观情况的变化而改变。那么离婚协议中孩子的抚养权能反悔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离婚协议书小孩抚养权超过一年可以反悔吗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一)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

  (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二、抚养权的归属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三、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

  离婚后抚养权变更协议书范本

  甲方:(男/女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住所:

  乙方:(女/男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住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扶养人 ,男/女,现年 岁,原由男/女方抚养。

  双方协商同意自 年 月 日起,儿子/女儿随女方生活,其抚养权归女/男方。

  二、被扶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

  1 、抚养费: 从 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起由男/女方每月付给 _________ 方 _________ 元作儿子 _________ 的抚养费(直至满十八岁周岁)。

  2 、教育费、医药费、生活费,由 方负责(或由女方垫付后,双方各承担一半)。

  3 、男/女应于每月的 1 - 5 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汇至女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三、探视(望)权

  1 、男/女对孩子 享有探望权。

  2 、探望时间及方式:

  3 、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女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

  四、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案例:

  案情简介

  小伟与小莉(化名)2011年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5月24日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小浩(化名)由小伟负责抚养,并自愿承担儿子全部抚养费,小莉可随时探视儿子。2020年10月,未成年人小浩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小莉抚养其至成年,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儿子一天天长大,生活、教育开支也在不断增加,被告作为母亲也应履行抚养义务。”小伟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出庭,表示自己收入有限,孩子奶奶又患病,有大额医疗费用的支出。被告小莉辩称,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的抚养以及抚养费用作出了明确约定,小伟现在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且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无需进行变更。

  裁判结果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子女要求增加或变更抚养费的,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发生重大情势变化,否则不予支持。

  本案中,小伟与小莉协议离婚时应当对当时自身及家庭的情况有充分的认知,在此情况下,小伟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目前为止,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等合理费用未发生重大变化,小伟现收入也足以维持子女的实际生活水平,该抚养费应由小伟负担。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小伟的诉请。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是一种附身份关系解除的特殊合同,夫妻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该规定明确了对于子女抚养及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由离婚双方协议约定。故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若离婚双方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无法保证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时,未成年子女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向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

  实践中,某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争得子女抚养权,在离婚时降低或放弃抚养费要求,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支付抚养费,这不仅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有悖于立法的本意。为此,法官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切不可为了尽快离婚或争夺子女抚养权,而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避免今后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在涉及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孩子的抚养费的时候都是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主要目的,因此在离婚的时候孩子的抚养费以及孩子的抚养权都可以协商来定,有时候为了孩子的更好的发展成长,可以双方再次协商来进行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法律上都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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